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污染防治 第三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污染防治 第三十六条 环保部门可以联合有关部门对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等违法行为进行检查,各有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对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市环保部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