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污染防治

第三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污染防治 第三十七条 产生或者排放污染物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环境污染。 不需要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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