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污染防治 第三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污染防治 第三十九条 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相关城市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生态功能区划以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对不符合相关城市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生态功能区划以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建设项目,环保部门不得批准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