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污染防治 第三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污染防治 第三十八条 实行排污权交易制度。排污者可以在规定的条件下有偿转让污染物排放指标。鼓励削减污染物排放,降低污染物治理成本。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