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公众参与
第六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公众参与 第六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参与环境决策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决策部门应当对单位和个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予以研究,并及时反馈。 除依法需要保密的情形外,编制规划、制定政策和审批建设项目等与公众环境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公开听取公众意见。听证会的结果应当公布,并作为决策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