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环保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对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单位和个人也可以拨打市政府的统一公开电话进行举报和投诉。 举报和投诉经环保部门查证属实的,举报人和投诉人可以依照有关规定获得奖励。举报人和投诉人要求保密的,市政府或者环保部门应当予以保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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