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受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的; (二)拟订政策或者组织编制相关规划,未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 (三)编制规划、制定政策、审批建设项目等与公众环境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未公开听取公众意见的; (四)违法审批、违法处罚或者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 (五)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六)其他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