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政府责任

第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政府责任 第十条 环保部门应当根据市、区政府确定的环境责任目标、任务,分别组织制定市、区年度环境保护工作计划和任务分解方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年度环境保护工作计划和任务分解方案完成相关环境保护工作任务,并定期向本级环保部门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环保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和通报有关部门的任务完成情况。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