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政府责任
第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政府责任 第十一条 实行政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后可能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起草单位在起草时应当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形成政策环境影响评价说明书。 环保部门负责召集由有关政府代表和专家组成的审查小组,对政策环境影响评价说明书进行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政策环境影响评价说明书和审查小组的书面审查意见应当作为制定政策的重要依据。对应当报送而未报送政策环境影响评价说明书及其书面审查意见的政策,不予审议、审查。 对本条所列由政府起草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