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被责令限期治理的单位和个人在限期治理期间排放的环境噪声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由环保部门处三万元罚款;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实施按日计罚,罚款额度为每日一万元,计罚期间自限期治理期限届满之曰起至环保部门验收合格之日止;造成严重影响的,依法报请本级政府责令停业或者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