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 第十章 附则 第九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九十一条 本条例规定应当另行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的,市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制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