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 第十章 附则 第九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九十条 本条例所称的区,含光明、坪山新区等管理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