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的"噪声防护距离",按照国家、广东省相关规定执行;国家、广东省尚未作出规定的,市环保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建设等部门研究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颁布实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