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六条 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依法赔偿。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