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七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二)"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康复疗养、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的区域; (三)"城市公共设施",是指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娱乐、体育、社会福利与保障、行政管理、社区服务、商业及市政公用等设施; (四)"城市交通干线",是指铁路、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地面段); (五)"城市公共交通设施",是指公交首末站、枢纽站、公交专用道、港湾式停靠站和综合车场等; (六)"中午",是指十二时至十四时; (七)"夜间",是指二十三时至次日七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