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十条规定,在高考、中考、庆典、运动会等特殊时期未按照限制性规定排放噪声的,由环保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三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