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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