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