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房地产开发经营者销售新建居民住宅时未在其销售场所公示所销售住宅的建筑隔声情况、可能受到的噪声污染情况以及采取的防治措施的,由规划国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罚款;逾期拒不改正的,暂停销售。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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