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声环境质量负责。 市、区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和采取有利于声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市、区政府在制定城市规划时,应当结合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划的要求,合理规划各类功能区域和交通干线走向,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防止或者减轻环境噪声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