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 第十章 第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第十四条 在红树林等自然保护区以及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噪声、振动超过标准的生产经营项目。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