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 第十章 第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第十三条 区域声环境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环保部门应当暂停审批该区域新增环境噪声排放的建设项目或者提出环境噪声控制和削减计划并组织实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