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 第十章 第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第十二条 市环保部门应当加强环境噪声预测评估研究,组织绘制环境噪声地图,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划、环境噪声管理和公众参与提供科学依据。环境噪声地图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环境噪声地图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环保部门另行制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