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 第十章 第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第十一条 市环保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划分声环境功能区,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区域功能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调整声环境功能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