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特区环境噪声的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生态环境的声音。 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环境噪声超过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情形。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