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公众参与

第六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公众参与 第六十条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或者噪声敏感建筑物从事宠物经营活动或者家庭饲养宠物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产生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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