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社会生活噪声管理 第五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社会生活噪声管理 第五十八条 已建成使用的噪声敏感建筑物内的供水、电梯、通风、变压器、空调、冷却塔、地下车库等公用设施,产生噪声干扰周围环境的,所有者、管理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