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社会生活噪声管理

第五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社会生活噪声管理 第五十七条 家庭室内装饰装修和家具加工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避免噪声干扰周围环境。 法定休息日、节假日的全天,工作日的中午、十八时至次曰八时,不得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楼内进行产生噪声的装饰装修和家具加工等活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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