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社会生活噪声管理
第五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社会生活噪声管理 第五十五条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及其附近的街道、广场、公园、体育场(馆)、展览馆等公共场所组织宣传庆典、文化娱乐、群众集会等活动排放噪声的,活动组织者和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采取有效的噪声防护措施,合理使用音响器材。 中午和夜间不得从事前款规定的活动。 学校进行广播操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的,应当合理安排时间或者采取降低音量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