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社会生活噪声管理 第五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社会生活噪声管理 第五十四条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不得从事下列产生噪声、严重干扰周围环境的行为: (一)使用高音喇叭; (二)采用机械方式切割、加工钢材、石材、木材。 中午和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从事装卸货物等行为的,应当采取有效的环境噪声防治措施,避免噪声干扰周围环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