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社会生活噪声管理 第五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社会生活噪声管理 第五十二条 商业经营场所和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安装使用空调冷却塔、抽风机、发电机、水泵、音响等产生噪声的设备、设施的,应当按规定配置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防止环境噪声污染。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