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社会生活噪声管理 第五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社会生活噪声管理 第五十一条 商场超市、餐饮服务、加工维修等商业经营场所和卡拉OK厅、歌舞厅等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使用设备、设施产生噪声的,其边界噪声值或者通过建筑物结构传播至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的等效声级,不得超过规定的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