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社会生活噪声管理 第五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社会生活噪声管理 第五十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生活噪声,是指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噪声之外的商业经营、文化娱乐、家庭活动等产生的干扰周围环境的声音。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