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交通噪声污染防治 第四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交通噪声污染防治 第四十八条 机动船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声响信号,在港口、通航水域航行、停泊时禁止使用高音喇叭。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