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交通噪声污染防治 第四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交通噪声污染防治 第四十六条 在公共交通设施或者公共交通运输工具上播放电视、广播的,经营单位应当控制音量,避免或者减轻噪声干扰。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