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交通噪声污染防治

第四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交通噪声污染防治 第四十四条 重、中型载货汽车以及运输建筑废弃物、建筑材料等的机动车辆,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通行时间和路线行驶。 前款规定的通行路线应当尽量避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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