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交通噪声污染防治 第四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交通噪声污染防治 第四十二条 禁止机动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及其他产生噪声污染的设备,但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特种车辆除外。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特种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警报器;在夜间执行紧急任务时,应当使用回转式标志灯具。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