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交通噪声污染防治

第四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交通噪声污染防治 第四十条 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超过规定噪声限值的机动车。 在用机动车辆噪声排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在用机动车辆噪声排放标准。 在用机动车辆消声器及其他防治噪声污染的设备应当保持正常使用,禁止改装、拆除或者闲置。 市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在用机动车辆噪声检测制度。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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