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交通噪声污染防治
第三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交通噪声污染防治 第三十九条 已建成的城市交通干线产生的噪声对两侧噪声敏感建筑物造成严重污染的,市、区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交通噪声污染治理方案,采取设置隔声屏障、重铺低噪声路面、建设生态隔离带以及其他措施逐步进行治理,缓解交通噪声污染。 前款规定的交通噪声污染治理方案具体由交通运输部门会同规划、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