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交通噪声污染防治

第三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交通噪声污染防治 第三十七条 新建城市交通干线应当避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交通干线确需穿越已建成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设置隔声屏障、铺设低噪声路面、建设生态隔离带或者为两侧受污染的噪声敏感建筑物安装隔声门窗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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