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交通噪声污染防治
第三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交通噪声污染防治 第三十八条 在已建成或者将要建成的城市交通干线两侧新建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应当按照后建服从先建的原则,在噪声敏感建筑物与城市交通干线之间保留一定的退让距离,临路一侧建筑用地红线退让距离不得少于十五米。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退让距离以内区域应当进行绿化或者作为非噪声敏感性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