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交通噪声污染防治 第四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交通噪声污染防治 第四十三条 机动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规范安装、合理使用防盗报警装置,防止或者减轻防盗报警装置产生的噪声干扰周围环境。 机动车辆的防盗报警装置以鸣响方式报警,鸣响的持续时间不得超过五分钟。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