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交通噪声污染防治 第四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交通噪声污染防治 第四十五条 在交通路口、车站、车辆编组站、港口、码头、机场以及其他交通枢纽地区进行指挥作业时,应当使用低音广播系统或者无线电通讯方式,减轻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