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百四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百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市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排污许可证被吊销后排放污染物的; (二)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中午或者夜间进行建筑施工作业产生噪声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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