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十二条和第八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塑料制品的,由市场监管、商务、邮政管理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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