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海事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