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高排放机动车限行区域或者时段内驾驶高排放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按照每台二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