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三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