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未遵守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要求,或者在禁止养殖区域从事畜禽养殖的,由生态环境、城管和综合执法等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