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三节 碳排放权交易 第一百零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碳排放权交易 第一百零七条 在本市碳排放达峰后,年温室气体排放量预期达到三千吨二氧化碳排放当量的新建、改建或者扩建项目,应当制定碳中和计划和实施方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