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三节 碳排放权交易 第一百零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碳排放权交易 第一百零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碳排放权交易制度,通过设定固定总量的排放额度,约束纳入碳排放权交易的单位的年度碳排放。 支持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创新碳市场交易品种,增加生态系统碳减排指标和碳普惠指标。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